附件:3
湖南省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等十部委《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規范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根據 《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進行公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是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
本辦法所稱公告部門,是指作行政處理決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三條 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為湖南省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統一平臺。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在統一平臺予以公告。已經建立信息公告平臺的部門,應在本部門信息公告平臺和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同時發布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一公告平臺的日常管理、維護,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公告平臺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政策和相關規定。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發布工作。
第四條 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為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州)提供發布公告的網絡管理終端。全省各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通過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或市(州)發展改革部門的網絡管理終端發布違法行為記錄公告。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網絡管理終端登錄、發布工作,并對申報發布的公告信息仔細核對。
第五條 各公告部門應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告平臺對外進行記錄公告。公告的內容應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同時抄報相應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不得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第七條 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五)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六)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七)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八)暫停安排建設資金;
(九)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
(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條 發布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包括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基本內容,也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第九條 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六個月。公告期滿后,轉入后臺保存。
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六個月的,或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第十條 公告部門負責對記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應具備歷史公告記錄查詢功能。
第十一條 公告部門應對公告記錄所依據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對處罰結果的異議不屬于公告異議的范疇。
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發現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在公告平臺上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公告部門在作出答復前,不停止對原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第十三條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四條 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并在公告平臺上予以聲明。
第十五條 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被公告當事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